社團法人台灣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專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專業協會
(Taiwan Elderly and Long-Term Care Social Work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謀求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之研究、發展與訓 練,增進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人員 之聯繫,並提高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服務品質,以促進國際交 流,並以維護老人與長期照護者之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專業技術知識、調查蒐集、研究改進、協調聯繫合作事項。
二、提高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品質辦理相關訓練,與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老人社會工作 專科社會工作師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老人社會工作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等相關事項。
三、強化國內外老人暨長期護社會工作知能之介紹、編纂、出版事項。
四、響應政府老人暨長期照護福利政策之推展,積極參與老人暨長期照護服務事項。
五、增進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國外人員之交流,服務設施之觀摩考察及建議事項。
六、訂定台灣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守則。
七、其他有關老人暨長期照護社會工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為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或符合社會 工作師應考資格,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目前或曾從事老人或長期照護相關服務工作者
(二)為國內外大專院校從事老人或長期照護社會工作教學工作者。
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老人或長期照護相關機構,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 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之團體或企業者,或為國內外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科系畢業,但從事老 人或長期照護服務工作有二年以上經歷,目前仍在職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凡對老人或長期照護社會工作有貢獻或成就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但如出會或退會,則再入會時,仍 須依初次入會手續辦理。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停權。
會員經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 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監事會定之。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 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 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 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 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
(三) 贊助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參仟元。
(三) 贊助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 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三年十一月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三年十二月台內團字第1030318502號立案證書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