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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本協會目前正執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109-110年度居家服務品質抽監測及人力培訓方案」,請各居服單位與個案協助配合!!!
本協會目前正執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109-110年度居家服務品質抽監測及人力培訓方案」
!!!~~~~請各居服單位與個案協助配合輔導與訪視~~~~!!!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老人福利法第18條。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四、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五、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9條。
貳、目的
一、為提升居家服務單位行政效能及管理品質,透過組成輔導團監督單位及提供諮詢,並藉由實地訪查了解照顧服務員服務情形及服務個案之服務使用滿意程度,針對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以保障個案權益,提供本市長者專業且有尊嚴的照顧服務。
二、為開發人力投入照顧服務產業,透過媒合相關科系學生至居家服務單位實習、輔導新進照服員穩定留任及辦理相關照服員課程,提升本市居家服務人力質、量,使本市長期照顧服務資源更趨完善。
參、委託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受託單位資格:
一、依法設立許可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二、學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
三、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
伍、委託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陸、委託家數:1家。
柒、委託事項:
一、組成輔導團,對本市特約居服單位服務品質進行輔導與監督:
(一)自決標日起60日內規劃居服單位輔導指標,並報本局核可。
(二)自決標日起60日內制定居服單位人事制度調查表,並報本局核可。
(三)提供本市特約居服單位輔導及教學等措施,依核可之輔導指標及本局訂定之輔導頻率辦理,亦須主動了解本市特約居服單位之需求,安排輔導團至單位提供所需輔導、諮詢。每半年1次彙整本市新設立滿6個月及設立滿1年以上之特約單位人事制度,分析居服單位之薪資結構、人員組成、升遷機制等資料予本局。
設立時間 |
輔導頻率 |
設立未滿1年 |
設立完成後1個月內輔導1次,後每季輔導1次。
每半年評估是否需調整輔導頻率。 |
設立1~2年 |
1年輔導1次,另依單位需求或本局要求調整次數。 |
設立2年以上 |
視單位需求或本局要求安排輔導。 |
(四)相關輔導措施均需做成紀錄按季報本局備查,相關書表格式需先經本局審定通過。
二、辦理居家服務個案服務品質抽(監)測及滿意度調查:
(一)抽訪居家服務員實地照顧品質:每季按受服務個案人數,每60名個案抽訪1名實地訪視居服員服務品質(未滿60名個案之單位亦至少抽訪1名),並依經本局審定書表格式做成紀錄函送本局,並彙整抽訪情形、分析爭議原因及改善建議於本市居家服務聯繫會議提案討論。
(二)辦理居家服務滿意度調查:以面訪方式每年辦理1次居家服務滿意度調查,有效問卷樣本需達300份以上,並根據結果撰寫分析報告,調查問卷及辦理形式須先報本局核可,本項調查於執行過程如經本局評估有必要召開工作會議研商執行情形,受託單位須配合出席及協助籌辦會議等相關行政事宜。
三、辦理居家服務人力繼續教育訓練:
(一)依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每年至少辦理10場次,每場次至少2小時之照顧服務繼續教育課程供業務負責人及居家服務督導員提升專業知能,課程計畫需經本局核定及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之認可,並將相關數位教材上傳至本局居家服務資訊平台供公開使用。
(二)每次課程辦理完畢後應於30日內檢附完訓人員名冊(含電子檔)、滿意度調查表及簽到表影本等資料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得核發研習證明書,並載明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四、辦理居家服務多元人力招募:
(一)辦理本市居家服務多元人力(例如學生、家庭照顧者、新移民、原住民、二度就業者、初老人力等)招募及媒合措施,積極聯繫相關單位合作辦理宣導活動吸引多元人力參與,每月至少辦理1場徵才、宣傳、推廣活動進行人力開發及媒合人力至居服單位就業。
(二)針對本方案媒合投入本市居家服務之新進人員,於到職3個月內追蹤其適應情形,與服務單位合作提供其輔導、諮詢等措施,協助穩定人員留任。
五、實地訪查本市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與受照顧者情況,提供照顧者照顧輔導,每案每季至少須完成1次實地訪查,且每年須會同本府社會局人員擇1次實地訪查共同訪查。
捌、人員資格條件:
一、專任人員:專任人員至少1名,需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6條之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
二、團隊顧問成員:受託單位需籌組跨專業領域工作小組,邀請居家服務領域、人力資源管理之專業人士至少4人擔任顧問。
三、委託期間輔導團顧問成員若有調動,需先告知並經本局同意,另專任人員異動時,應於一週內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函報本局備查;委託期間若無法聘任符合資格之專任人員,或聘任不足額之專任人員,未聘任期間不得請領專任人員服務費。
玖、履約管理:
一、受託單位需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提出109年度細部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109年12月15日前提出110年度細部工作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經本局同意核備後始得辦理(本局有審核修改之權利)。受託單位前項所提文件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受託單位投標文件及簡報時所承諾之內容。
二、餘履約管理事項詳如契約。
壹拾、智慧財產之歸屬:全部歸本局享有,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託單位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壹拾壹、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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